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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在司法領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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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在司法領域是怎麼規定的
採光權在司法領域是怎麼規定的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採光問題單獨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4、《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衞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發給建築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5、《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衞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6、《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