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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2.65W
故意傷害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故意傷害他人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一般都能獲得批准。

雖然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但是犯罪是因為一時衝動,犯罪後有主動投案、悔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行為的,一般都會認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