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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檢察院法院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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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檢察院法院辦案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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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法院辦案流程是什麼


1、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2、偵 查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起訴以後,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