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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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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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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付款的支付


建設單位在依據合同條款支付工程預付款後,施工企業遲遲不予進場施工,佔用建設單位資金,或提出種種不合理條件,對建設單位進行要挾,不能滿足則拒絕進場施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版)》中關於工程預付款的約定中只規定了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時間,且只是約定建設單位的責任,施工企業無相應責任,而預付款(數額可能較大)一旦無條件全部支付給施工企業,極易產生上述問題,故建議在工程預付款支付條件中參考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對工程預付款的約定,FIDIC《施工合同條件》關於工程預付款的要求是這樣規定的:當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一份保函後,僱主應支付一筆預付款。預付款的總額、分期預付的次數和時間安排(如次數多於一次)、適用的貨幣和比例,均應按照投標書附錄中的規定。在還清預付款前,承包商應確保此保函一直有效並可執行,但其總額可根據付款證書列明的承包商付還的金額逐漸減少。如果保函條款中規定了期滿日期,而在期滿日期前28天預付款未還清時,承包商應將保函有效期延至預付款還清為止。

將以上FIDIC《施工合同條件》對照工程預付款的詳細表述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版)》中工程預付款的約定相比較,不難發現前者考慮更加周全,且更利於雙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並具有極強可操作性,FIDIC《合同條件》中關於履約保函的約定更有利於建設單位在支付預付款後仍可對施工企業進行約束,如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此條款,因預付款無條件支付而產生的風險便可大大降低,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