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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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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怎麼計算
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怎麼計算
一、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標準
    (一)案件審理期限起算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二)案件審理結案標準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請示案件的結案時間以批覆、覆函簽發日期為準(參考最高院規定)。
    二、一般經濟糾紛案件要審理多長時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三、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
    審理期限即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
    第一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