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期限是多久
指定管轄期限是多久
指定管轄就是上級人民法院將一個案件交個下級人民法院來受理,一般是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決定。制定管轄一般適用於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案件,在當事人雙方就管轄權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上報共同的上級法院,由其指定某下級法院受理案件,被指定的下級法院是必須執行的。
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就管轄權有異議的,最後是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三十天內舉證説明具體情況。
法院如何規定管轄權異議後的證明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由法院指定當事人舉證説明具體情況的,人民法院給出的期限不得少於30天,起算時間是從當事人收到通知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於法院裁定駁回的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的,舉證期限需要重新指定,法院重新指定的證明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指定管轄有以下幾類:
1、因特殊原因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有管轄權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分為自然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實原因主要是由於不可坑力導致不能行使管轄權,如法院所在地發生地震等;法律上的原因有當事人申請參與審判的全部人員迴避的等等。
2、法院之間就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無法協商。
司法實踐當中有這種情況的出現,是由於推諉也好,由於爭奪也好,發生這種情況多為轄區界定不明造成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應當請求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案件先提交到的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的,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也認為不屬於歸該法院管轄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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