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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傳喚的程序

法律1.34W
行政訴訟傳喚的程序
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