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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喚的程序

法律1.79W
法院傳喚的程序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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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喚程序

下面由我來為你解答法院傳喚程序有哪些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按法定程序傳喚當事人應訴。方式有傳票傳喚、電話通知、通過基層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單位等通知、捎信、帶話等。這時,一定要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庭,不能置之不理。如果不到庭説明情況,法官可能按原告的請求缺席判決,那會非常不利

來到法庭後,按傳票內容找到承辦案件的法官,自報姓名。法官會把誰起訴、什麼案由告訴,並把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給一份。同時還會告訴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書記員,以及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拿到起訴狀後,要在法官給的“送達回證”上簽字,這是收到起訴狀的證明(以後法院給的任何文書,都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這是訴訟程序,不牽扯案件的實質內容,與官司輸贏無關。如果法官詢問一些情況,要如實回答,最後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在認真看完起訴狀後(建議再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這項支出很必要),有幾種情況:

1、對方起訴之事非常清楚,官司輸贏心知肚明。明智之舉是找對方協商在開庭之前了結糾紛,避免訴累。

2、對方起訴之事與認為有出入甚至無理,就要考慮如何打贏這場官司。

3、如果認為此案不歸這個法院管,可以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到認為該受理此案的法院審理。管轄異議成立與否要看法院的裁定。如果異議被法院駁回,不服可以上訴,等上級法院的裁決。上級法院的裁決是終審裁決,必須服從。至此,應訴階段結束。

在收到法院傳喚怎麼辦的時候,需要根據法院規定的程序進行,承擔起自己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千萬不能推卸責任甚至是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