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

法律2.61W
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

對於簡便的傳喚方式,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原告到庭請求解決時,被告在本地的,可以採用面、電話或者請基層組織人員捎口信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到庭。對於被告不在本地的,如被告居住在本院轄區外的情況,是否採用簡便的傳喚方式,民事訴訟法未作明確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較普通程序簡便,其原因在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較為簡單。被告是否居住在受訴法院的轄區內,不會影響案件的性質。所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對不在受訴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也可以採用簡便的傳喚方式。

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不然的話就只能通過普通程序作出審理。而簡易程序一般是由審判員獨任審理,特殊情況下可能才會組成合議庭。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一切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就包括程序、審理期限、質證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