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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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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傷殘鑑定標準
山東省工傷鑑定標準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3、除以上各項賠償外,您的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工傷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4、據山東省青島市統計局公佈:山東省青島市2011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