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怎麼蒐集?
一、女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怎麼蒐集?
女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如何蒐集主要看我國法律對於不盡撫養義務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只需要根據規定蒐集即可。例如:
1、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酗酒打罵等行為
2、有虐待行為的,經常對子女進行暴打等行為
3、有不讓孩子受教育的相關行為。
4、經濟水平實在無法支撐撫養子女義務的等等情況。
二、男方爭取撫養權有利證據有哪些?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由此可見,離婚後雙方協議約定女方撫養孩子的,如果在探視過程中男方發現其不履行撫養義務,可以要求法院變更撫養權。男方起訴之前應該注意這方面的證據,比如女方虐待打罵孩子的證人證詞、女方喪失經濟能力或者有酗酒等不良習慣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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