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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等級再次鑑定比第一次高

法律1.67W
工傷傷殘等級再次鑑定比第一次高
第一次工傷鑑定不服應該怎麼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1)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1999年11月23 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2)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相互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另外,在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如發現傷殘情況有變化,可以重新向當地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並按照新確定傷殘等級標準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工傷職工如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因屬勞動爭議範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大家應該知道,評不上級別的賠償只是少去了傷殘補助金等這部分,但是其他大多數的賠償項目本來也就跟工傷級別沒關係的,就包括在醫院的花費,停工留薪期間這段的工資所得以及護理費等,但是標準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