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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交換行政許可

法律1.31W
電子數據交換行政許可
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審查內容

1.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複製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説明和簽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註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註明是否清楚;


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5.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