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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使用期限

法律2.22W
土地使用證使用期限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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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徵地款”分三類: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和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屬於村經濟集體組織所有,可以內部分配給本經濟集體組織成員。
勞動力安置費如家庭承包方放棄提議安置,可以要求該項費用;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