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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常見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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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常見法律糾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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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於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採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示範文本第九條有關於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不管什麼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責任。

建議開發商本着公平對等的原則簽訂本條,如果出現逾期交房,應及時通知客户,確屬己方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承擔責任;不應承擔責任的,説明理由爭取客户諒解。實踐證明,只要處理得當,絕大多數的客户對短時間的逾期交付是不會斤斤計較的。

(二)權屬證書缺失型。

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證的原因比較複雜,如開發商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開發商違章建房,開發商不能向主管部門提供規定的相關資料等。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選擇適用示範文本第十五條第1項處理方式,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解釋》第十五條亦規定了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建議開發商按約定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及時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在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一定要履行通知業主的義務,要注意保留證據,證明曾經通知過業主辦理房產證,以免因為個別人沒有通知到而沒有在約定或法定期間內為業主辦理房產證。

(三)“一房二賣”型。

由於兩份合同涉及的標的為同一房屋,而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該違約行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