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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普通累犯

法律1.64W
一般累犯和普通累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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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攻膽掇感墀啡峨拾法漿除外)。特別累犯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具體來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區別(1)所犯罪名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後罪為任何罪只要是故意犯罪,特別累犯要求前後罪均為上述三類罪名之一(2)再犯的時間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犯,特別累犯無5年要求,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即構成(3)前後罪被判處刑罰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後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特殊累犯前後罪不受是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