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不要發票能否成為逃税罪共犯

法律3.12W
不要發票能否成為逃税罪共犯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接受虛開的增值税發票構成逃税罪嗎

1、接受虛開的增值税發票不構成逃税罪,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逃税的行為屬於我國刑法理論所謂的“法條競合”。通俗地講,法條競合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刑法條文,其中某一法條的全部內容包含於另一法條的內容中或者兩個法條的部分內容相同的情形。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是根據競合法條所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從一重法論處。應適用重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2、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