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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競業限制

法律2.84W
惡意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所約定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泄露商業祕密或從事與所應保守的商業祕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協議。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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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