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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科會建議緩刑嗎?

法律1.92W
公訴科會建議緩刑嗎?
公訴科會建議緩刑嗎?
1、會。公訴科是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之一。主要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2、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3、檢察院具有量刑建議權,完全可以建議緩刑。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訴權統一行使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