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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緩刑算前科嗎

醉駕緩刑算前科。
緩刑是我國所規定的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制度,要根據罪犯的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需要實際執行原判的刑罰,而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性質上屬於已經構成犯罪而且已經因此而被判刑,既然構成犯罪而被判了刑罰,當然就屬於有犯罪前科了。

醉駕緩刑算前科嗎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的交付執行活動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一)交付執行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在判決、裁定生效十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的;(二)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餘刑在三個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機關、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三十日以內,沒有將成年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或者沒有將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三)對需要收押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罪犯,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及時將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機關,並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的;(四)公安機關對需要收押執行刑罰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沒有及時抓捕、通緝的;(五)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後,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或者對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的;(六)其他違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