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無法送達怎麼辦?

一、自訴案件無法送達怎麼辦?

自訴案件無法送達怎麼辦?

自訴案件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自訴案件若出現聯繫不到受送達人,起訴副本或者是傳票都無法送達的,可由法院進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就是在法院的公告欄、或者是受送達人先前住的地方張貼公告,或者是在報紙上廣播裏面進行公告,傳達起訴要點、答辯期限、出庭信息等,滿60天即為已送達。

標籤:案件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