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如何賠償
一、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如何賠償
刑事案件賠償項目如下: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二、刑事案件撤案後能再次立案嗎?
1、刑事案件撤案後不一定能再次立案。
撤銷案件後,如果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是可以再報案的。否則 ,報案也不會立案。
2、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報案人可以去紀委、監委實名舉報。
其次,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1、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後,如被告人不到庭,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
事案件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撤案後如果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是可以再報案的。否則,報案也不會立案。以上就是關於刑事案件如何賠償的相關介紹。對於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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