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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遭拒應該如何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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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遭拒應該如何進行仲裁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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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後,申清人不服,訴諸法院,其一請求為撤銷仲裁委的仲裁決定,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各項賠償等,請問法院在作出實體判決時,能否支持當事人的第一項請求,並作出實體判決,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什麼性質的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效力如何,法院作出撤銷其仲裁是否屬民事案件調整的範圍。請解答,謝謝!答覆:你好,你的第一個問題説的不是很清楚,法院是否支持申請人的要求,要看申請的人的請求是否合理合法、對你説到的仲裁決定也要經過審查然後再決定是否撤銷或是支持,對於不合理的裁定,法院可以予以撤銷。由於具體的情況你沒有説清,因此,在此無法就該問題給你答覆。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二)工會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對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上為本欄目編輯人員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