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租賃物合同的租賃物的權屬

法律3.22W
租賃物合同的租賃物的權屬
租賃房屋的權屬問題

1、承租前核實權屬。承租方在簽訂商業地產租賃協議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通過對出租方 主體資格的審查,可以核實房屋租賃協議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同時如果出租方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託出租,則需要出租 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託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兩人以上共有的,則需要得到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通過對該物業的權屬情況進行調查,還可 以確認租賃房屋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瑕疵。例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權屬有爭議的物業就不能進行租賃。


2、關於租賃房屋設立抵押的問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 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後設立抵押的,該租賃關係不受影響。如果房屋先抵押,後出租的,出租方應該書面 告知承租人,律師建議雙方在租賃協議中明確約定當抵押權實現造成租賃協議解除的,出租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