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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的用益物權

法律2.34W
土地租賃的用益物權
租賃權與用益物權的比較

1、兩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


2、兩者都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


3、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租賃權的客體也是動產與不動產


4、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產生都是基於債權契約,都是佔有別人的物。租賃權的內部構造完全符合作為一種用益物權類型的要求。將租賃權定格化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由此可扭轉租賃權置身債權編卻生性為物權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尷尬局面。


5、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説,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從上文可以看到,租賃權和用益物權雖然在應用範圍上有重合之處,但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二者相互聯繫,表述了租賃關係的兩個方面,一個是使用的權利,一個是出租的權利。因此,深入瞭解學習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區別和具體概念,才能規避糾紛,遇到問題時也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資源最大化的過程中,不至於受到不必要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