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監護人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相信當提到監護人時,首先浮現在腦海中是父母,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規的規定,父母只是能擔任法定監護人的主體之一,也即並非只有父母才能成為監護人,只要滿足了成為監護人的條件,村委會、居委會等都可以成為監護人,但同時需要得到被監護人的同意。
一、成為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由於監護人具有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的責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於處分,因此監護人的確定往往還會產生紛爭。我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進行了規定,但對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他們的監護人的選任或確定卻沒有明確規定。
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民法典》規定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如果大家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不服該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特定的主體才能成為監護人,不同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的職責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對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清醒,經相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監護資格,若監護人在監護期間,實施了危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的,監護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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