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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益訴訟的管轄規定

法律3.18W
法院公益訴訟的管轄規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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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管轄法院

根據相關發法律,對於公益訴訟管轄法院如下 最高法院發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此外,該司法解釋稱,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