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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賠償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醫療糾紛管轄法院原則是如何確定醫療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2.51W
醫療賠償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醫療糾紛管轄法院原則是如何確定醫療糾紛管轄法院)
醫療賠償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醫療糾紛管轄法院原則是如何確定醫療糾紛管轄法院)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針對的被告往往是醫療機構、預防、防疫、婦幼保健等等醫療組織。他們往往都有“法人組織資格”,通俗講,就是經過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頒發營業執照的單位組織,這樣的組織在法律上稱之為“法人組織”。他們對外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該機構要進行訴訟、賠償的,他們本身就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從法律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要通過醫療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糾紛管轄法院就應當到這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家法院就是“管轄法院”。具體講,如果該醫療機構是在某某縣內的,就到縣法院起訴;如果該醫療機構在某市的,就到該市的法院訴訟;如果該市是設區的市的(比如:東城區、西城區、和平區等等),就到該區的法院進行訴訟。另外,我國的訴訟法的管轄法院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説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不要認為患者及其家屬在本地訴訟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立案訴訟。
  在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患者的死亡是在甲醫院使用了乙藥材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藥品死亡的,打算將甲醫院和乙藥材公司都告上法庭的。我國《訴訟費》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説,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向上述兩家機構的任何一個管轄法院進行訴訟。兩家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都可以受理你的案件。説到這裏了,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耍小聰明”,兩家法院我都立案訴訟,看那一家的判決對我們有利就用那一個判決!我國《訴訟費》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後立案的法院發現本案已經在其他法院立案的,會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這樣即耽誤了時間又浪費的訴訟費。
  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後,發現被告的醫療機構已經從甲區搬遷到乙區,而乙區法院恰恰有自己認識的朋友。如果案件轉移到乙法院審理,將大大有利於自己的訴訟。我國訴訟法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正義的最大體現,在於“公平”,患者及其家屬在遭受身體傷害後,最希望得到法律正義的“公正”對待。所以,在擔心自己得到不公正對待的同時,也不要“想歪歪主意”,將對方置於“不公正”的地位吧!既然當事人雙方都法律的方式解決糾紛,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遊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