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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

法律2.03W
建築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

事實上,在不知何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就觸犯刑法的情況也並不鮮見。這是刑事風險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把握好預測、預警、預防工作,通過預防防範問題的發生,才是最高的境界。而制度建設是防範風險的主要手段和途徑,完善的制度不受人事更替影響,能夠穩定而持續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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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其基本特徵,包括五個方面:①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户等生產經營單元。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範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範圍內的。③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④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⑤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可以通過以上方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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