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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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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如何處罰
《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法對童工的界定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僱傭童工將受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任何公民發現用人單位有僱傭童工的情況,都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羅浩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在僱傭年輕勞動者時,應仔細核對其身份信息,保障僱傭的年輕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年齡。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標籤:僱傭 處罰 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