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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借貸擔保合同

法律2.15W
解除借貸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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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借貸擔保



  (一)概念

擔保借款是指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或質押而取得的借款。


  (二)分類

擔保借款可分為以下3 個類型:


  1、保證借款

保證借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取得的借款。


  2、抵押借款

抵押借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取得的借款。


  3、質押借款

質押借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第三人或借款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而取得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