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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情形構成無權代理

法律3.1W
那種情形構成無權代理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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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構成


無權代理的構成以代理為前提,這要求無權代理人(行為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出代理法律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僅僅在於行為人有無代理權,其他構成要件兩者完全相同。同時,這也是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最大區別,無權處分的前提是無處分權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分,而無權代理的前提是無代理權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出代理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的構成還包括行為人無代理權。行為人無代理權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情形:第一,行為人自始無代理權,包括被代理人沒有做出代理授權行為,代理授權行為本身無效或被撤銷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被代理人和行為人之間的基礎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等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導致代理授權行為無效等情形。第二,行為人享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第三,行為人代理權終止後繼續做出代理行為,即行為人之前享有代理權,但代理權依據本法第173條終止且不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之後行為人依然做出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