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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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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情形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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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有哪些情形

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情況:

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未獲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權,"代理人"或明知這一事實而為代理行為,或誤以為被代理人已作授權而為代理行為,但不論是"代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因為缺乏構成代理所必須的"被代理人授權"這一客觀要件,而使其"代理權"失去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本人來講是沒有任何代理意義的,故而這是一種典型的無權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之內。他的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