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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樣才能保證有效性

法律1.42W
遺囑怎樣才能保證有效性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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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樣才能保證有效性

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並不要求有見證人在場,只要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即為有效。

代書遺囑為立遺囑人以外的人代立遺囑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書寫的文書。代書遺囑除應具備自書遺囑的要件外,還應該有兩個以上與所立遺囑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只有在危及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同時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作為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正遺囑。公證遺囑的變更也要用公證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對抗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