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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法律1.57W
學生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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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公平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3條,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順序依照下來規則承擔責任(注意其順序性)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

我國民法總則當中的公平責任就是指雖然説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但是仍然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