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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式的確認

法律1.55W
土地承包方式的確認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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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確定




    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户,也可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這裏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來自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綜上所述,農村的土地根據相關法律應該是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所以對於需要發包的土地是由村集體或者村民委員會來進行的,如果在承包土地中出現糾紛問題或者規定約束等,瞭解誰是主體就顯得比較重要,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