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重新立遺囑

法律6.66K
重新立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立遺囑人怎樣重新立遺囑公證

重新立公證遺囑之前,必須先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

撤銷公證遺囑,只有遺囑人本人向原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撤銷申請,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代理撤銷公證遺囑的。

1、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2、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原公證遺囑撤消後,即可重新申請新的公證,其實在申請撤銷遺囑時,可以直接申請變更公證遺囑,這樣只需申請一次即可完成重新立公證遺囑的目的。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