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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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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幾年
新刑法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幾年
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