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什麼
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觀要件。
(1)、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具體包括髮電設備、供電設備等。所謂正在使用中,是指電力設備經過驗收以後,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和未交付、投人使用的電力設備以及報廢、廢置不用的電力設備,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為。
(3)、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須根據破壞的具體對象、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電力設備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破壞電力設備既遂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具體的判罰標準根據造成的後果而定,情節較輕的,可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取決於破壞電力設備既遂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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