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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合議,制度

法律2.71W
民事訴訟的合議 制度
民事訴訟的合議 制度
1.合議 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須是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依照法律規定,簡單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進行獨任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