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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員工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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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員工曠工
勞動法曠工規定

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決時,也會考慮實際情況和審判習慣來確定的。但是用人單位在規定製度只有符合法律規定製定的,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