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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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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方式
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方式
(1)書面審查。書面審查是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實地核查。有些行政許可,尤其是對物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必須去現場,核實申請材料反映的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實地核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其它審查方式。行政許可還可以通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考試、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