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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下限

法律1.04W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下限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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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下限有何規定

你好,關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下限有何規定有如下回答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