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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終止聘用合同

法律1.57W
律所終止聘用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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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鑑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部門鑑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徵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