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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拆遷許可證協議無效

法律3.13W
沒有拆遷許可證協議無效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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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拆遷許可證

現行的制度設計,政府是作為中間人,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儘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事件時有發生。而按新條例,政府今後將被推至前台,開發商、拆遷公司則不能再參與搬遷。

拆遷許可證淡出舞台,並非説強拆就不存在了。有時強制拆遷是必須的,但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法院來制約和監督政府,以維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説,以後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要強拆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理論上,人民法院既非利益主體,相對超脱獨立,執行程序應該更公正。

但這裏有兩個問題: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財政當家的情況下,政府能否真正維護公共利益,取決於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於自身利益無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鏡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獨立,人民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這一點,現實可能不容太過樂觀。

如果説非法強拆乃至暴力拆遷事件,是一座陰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強拆”就是支撐它的大梁,同時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這根樑,拔除這根刺,除了理論上的人民法院制衡,司法獨立外,民眾監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馬甲”的強拆,也總是難逃民眾的火眼金睛。因為對公共利益最有發言權的是公眾。我們要讓利益各方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通過民主辯論,形成共識。然後按照社會福利、整體收益最大化原則,或者説按照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則,作出的決策才不偏離公共利益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制拆除房屋是必須要有合法的依據才能進行辦理,而且這種行為也是不能使用暴力來進行解決,但如果公民的建築有什麼不合法的行為,或者是不履行其中的條款,那麼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從而更好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