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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 中院 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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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 中院 基層法院
破產清算基層法院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