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受理法院
企業破產申請受理法院的相關條件有哪些
1.形式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為債權人或債務人);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於破產法適用範圍內的民事主體。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2.實質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3.破產申請的駁回。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5.受理前的撤回申請。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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