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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徵地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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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徵地拆遷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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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徵地補償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工作,保障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26號令)和《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徵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為國有後,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新浦區、海州區、連雲區、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雲台山風景名勝區(市科教創業園區)。四縣是指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地補償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徵地告知、聽證、報批和補償安置費用解繳等工作。各縣區政府,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連雲港市徐圩新區管委會、雲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科教創業園區)(以下簡稱各管委會)負責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協調和徵地補償安置等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建立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由公安部門根據户籍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數據庫成員名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鄉(鎮、街道)審核後,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員不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歷次徵收土地已安置人員(包括已安排就業、領取安置補助費或者撤組轉城人員等);

2.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3.從外地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享受農村承包經營權,不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員、寄住人員和暫住人員;

4.經有關部門批准退休、退職並領取退休金或者養老保險金户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5.其他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按照上述幾條的規定嚴格執行徵地補償,根據地形地勢以及土地面積的各不相同,所給的相應的補償費用也各不相同,所以政府不僅要關注徵地時的一些流程和手續,更要多加關注被徵地人員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