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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唯一的住房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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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唯一的住房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執行
債務人唯一的住房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訴訟、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後,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並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於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一處住房系執行案件債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