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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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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量刑情節
自首累犯量刑情節
以下是對自首累犯量刑情節的相關理解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從輕與從重處罰 從輕和從重處罰都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但並不意味着從輕是法定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下,從重是中線以上。 2、減輕處罰 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而且這裏的“以下”不包含本書在內。如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麼減輕處罰的效果必須是不滿十年的。 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需要減輕處罰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減輕處罰。 如果對最低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減輕處罰,可能會出現減到其他刑種,包括主刑減為附加刑的情況。但是減輕處罰不是免除處罰,仍然應該判處一定的刑罰。 累犯制度 1、累犯的構成條件:①主觀條件,前後兩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刑度條件,前後兩罪都是或者應當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③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5年之內。 2、特殊累犯(特別累犯):一是罪行的特殊性;二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沒有刑度與時間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後果:應當從重處罰,並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 自首制度 1、自首的構成條件:(1)自動投案及其理解:將自己臵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2)如實供述罪行極其理解。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2、特殊自首(特別自首):一方面在於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擴大解釋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種人,因其人身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另一方面在於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實施的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瞭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的,雖然可以酌情從輕,但不屬於自首。 3、自首的法律後果 (1)一般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犯罪較輕又自首,可以免除。